抬走示威者致走光 執法非性暴力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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抬走示威者致走光 執法非性暴力理由
被抬走光——8月5日凌晨一名少女被十多名防暴警制服及抬返警署期間,少女的長裙及內褲鬆脫「走光」,引起社會爭議。(謝偉豪繪/明報製圖)

 

【明報專訊】反對修訂《逃犯條例》風波引發連場衝突,當中有少女被抬入警署時走光,引起爭議。性暴力不單發生在女性身上,網傳片段看到有警察與市民爭執後當街搜身,卻未必有實質案件或偵查需要,令人覺得只是運用「警權」羞辱對方。

性暴力比子彈更便宜,更有效長遠打壓,甚至滅絕對方。這些在亂世中、落後地區的生存手段,在今天香港文明社會絕不可以接受。

在反對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社會事件中,自6月起引起社會的熱烈關注,事件從不同媒體直播,活動中不同人士的行為及互動呈現在市民大眾的視線,引起熱烈是非公論。其中8月5日凌晨一名少女被十多名防暴警制服及抬返警署期間,她的長裙及內褲鬆脫「走光」,引起社會爭議。

歸咎少女「掙扎」、「著裙」?

市民抨擊行動中的警務人員令少女下體暴露,涉及性暴力。關注婦女性暴力團體亦譴責警方「使用不必要武力,剝奪基本人權且牽涉性暴力」。有大學教授則在社交平台留言提出「警方在急緊處理情况時,可能有過火,但見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,這個女生如果要安全,就不要去那種地方」,觸發學生及網友爭議。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余鎧均當日記者會中,回應警方的行動「無任何性暴力有關情况出現」、「有找女警處理」、「由於少女『掙扎』、『著裙』而出現鏡頭見到的情况」。而當少女冷靜之後「同警務人員講其實佢係想自己行」,「當她企番係地上面時候,其實完全無任何走光情况發生」。

抬走示威者致走光 執法非性暴力理由
當街搜身——如果警察當街搜身,並沒有實質案件或偵查需要,只是運用警權來羞辱對方,亦是性暴力的一種。(資料圖片)

甚麼是性暴力?

大家的爭議主要在少女是否受到性暴力對待,以及當中責任誰屬。警方堅稱「無任何性暴力有關情况出現」,但發言人沒有解釋,為什麼警務人員介入行為中引致少女下身裸露是「無任何性暴力有關情况出現」呢?是因為只是裸露下身?是因為曾經有女警參與處理?或是因為少女「掙扎」及「著裙」?究竟什麼是性暴力呢?

現時香港法例沒有性暴力的定義,根據聯合國的定義,是「加於某人身上的任何有傷害性或不願意的性行為。包括虐待性接觸、被迫參與性行為、未得到同意下企圖/進行性行為、性騷擾、語言暴力、涉及性意味的威脅、暴露、不想的觸摸,以及亂倫」。國際的定義主要針對施暴者對受害人的行為,無論對受害人及施暴者都沒有任何豁免條款。換言之,不會因為是什麼身分、有什麼理由、之前或之後做了什麼或者不做什麼,而影響性暴力的定義。

從網上流傳的6分鐘影像中,可見十多名男警務人員圍住少女,將她抬起行了一段路,少女不斷叫喊求助,明顯是不情願的反應。由警務人員制服少女在地,抬她經過兩個馬路燈口期間,少女的下身一直裸露無人理會,連街上的路人都看不過眼,大聲指罵警察。警方一再強調有女警務人員處理,當然由女警處理會比較合適,但當時少女的下身裸露於大街,依然被十多名男警圍觀。這明顯對少女是一種性暴力行為。

 

抬走示威者致走光 執法非性暴力理由
性暴力打壓——性暴力比子彈更便宜,更有效長遠打壓,甚至滅絕對方。(資料圖片)

為何要克制的是受害人?

有性暴力又如何呢?是否情有可原呢?有大學教授同意警務人員的行動可能「過火」,但他又跟警方同出一轍地指摘受害人,歸咎少女「去那種地方」、「著裙」、「掙扎」;教授更提出警方沒有指出的理由,因為「急緊處理情况」、「維護社會秩序」。問題是,是否有好的理由就能如此違反人權?這些指摘背後是一種壓制;如果不想遇到這對待,就不要去那些地方,不要著裙、要乖乖地服從任何對待。我想問的是,為什麼要克制的不是施虐者而是受害人呢?這正正是以性暴力手段,剝奪女性的人身自由及社會參與,同時在鼓勵以性暴力作為操控及打壓的手段。

其實性暴力作為一種打壓、操控及脅迫屈從的手法,在衝突地區常有出現,因為性暴力比子彈更便宜,更有效長遠打壓,甚至滅絕對方。例如強姦殘害敵對社群的婦女、兒童,以侮辱、恐嚇對方,從而離開家園,令家庭、社區破裂,甚至種族滅絕。想不到這些在亂世、落後地區中的生存手段,在香港這個國際大都市依然有市場。警方及教授的說法,跟這些不人道事件都是同一邏輯,在今天香港文明社會絕不可以接受。

不合理搜身 男性同受侵犯

值得關注的性暴力不單發生在女性身上。性拷問是另一種軍事、情報活動中的罪行,涉及不少男性受害人。近日網傳片段看到警察與街上市民爭執時,往往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、搜查隨身物件,部分更會要求當街搜身。從網上片段中看到的情節發展,警方未必有實質案件或偵查需要,似乎只是跟市民爭議後感到不舒暢,遂運用「警權」羞辱對方,進行不想的身體接觸令對方屈從。雖然看見的片段都是發生在男性市民與男警之間,這種當街搜身一樣是性暴力行為,包括威脅侵犯其身體、強行觸摸對方身體,以至將過程暴露人前,以矮化、凌辱對方。這些警務人員以「警權」維護自己的尊嚴的行為,實有公器私用之嫌。

終究警務人員執法目的應該是保護市民,嫌疑人士亦是市民,他們的人權都應得到保障;就算他們最終被判有罪,最多都是被判服刑,我們的法例都不會以性暴力作懲罰。在少女被迫露體的介入中,警務人員執法時不要忘記面前的嫌疑人士是一個市民、一個少女,應該想想怎樣令她不受到羞辱。正如記者會警方發言人提出少女「冷靜」之後「當她企番係地上面時候,其實完全無任何走光情况發生」,如果警方一開始就讓少女冷靜下來才行往警署,就可以避免令到少女受到性暴力傷害。

文:吳惠貞(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講師)

編輯:陳志暘

電郵:feature@mingpao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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